最后,民族認同是一種自然性社會認同。社會認同就是對“我們是誰”這一問題的回答,人們往往是通過能夠確定一群人共同而特有的基質(zhì)來界定“我們”的邊界,并以此形成一種社會認同。血緣關系、語言形式、宗教倫理、禁忌神話、地域等使得一個民族非常明確地與其他民族區(qū)分開來,這些也是民族認同得以形成的基質(zhì),即天生同源同宗的人們則置身于由共同的語言和歷史而模鑄的共同體中。[8]正是由于民族的同源同宗的性質(zhì)決定了民族身份具有對外的封閉性,民族身份成為民族成員身上一種“無可代替也無法消磨的特征”。[9]這是因為對于民族成員個體而言,民族身份都是一種天生獲得的,與個體的偏好、后天的努力程度并無關系。也就是說,一個人偶然出生在一個民族,無論他個人意愿或者日后行為方式如何,他都已經(jīng)被打上了這個民族的標簽,既無法去除,也無法更改。但理性反思是現(xiàn)代性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現(xiàn)代生活得以進行的關鍵原則。所以民族認同基質(zhì)對于理性反思的限制,使得民族認同在行為規(guī)范層面不能成為現(xiàn)代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普遍規(guī)范。
(二)國家認同的性質(zhì)
從認同政治的角度說,國家認同是具有差異性族群成員通過相互承認結成“國家”這種政治共同體作為自己情感和身份歸屬的自覺認知。國家認同是一種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理性選擇的一種認同形式。這些屬性,是由現(xiàn)代國家中國家認同的對象的性質(zhì),國家認同的主體身份,國家認同得以形成的方式,以及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與制度體系的形式與地位決定的。
首先,國家認同的對象性質(zhì)決定了國家認同是一種政治性認同。就國家認同的對象而言,國家認同是指對國家基本制度、政治體制的權威性的承認,是公民對以憲法作為基礎的國家政權系統(tǒng)、法律體系的同意、贊同與支持。國家認同的對象決定了國家認同本質(zhì)上關系到政治合法性問題,是對國家“特定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制度有所肯定所產(chǎn)生的政治性認同”。[10]國家認同體現(xiàn)的是共同體成員與國家政權系統(tǒng)之間的關系,是公民對以政治權力為基礎的國家的組織、制度與法律體系的政治性認同。而只有以公共權力為核心的國家的組織、制度與法律體系獲得了公民普遍的自覺認同時,一個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才獲得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礎。
其次,就國家認同的主體身份而言,國家認同的主體是公民。與民族認同的主體———民族身份體現(xiàn)的同源同宗不同,國家認同的主體———公民身份體現(xiàn)的是平等與開放。所謂平等,是指不管其血緣、宗教信仰、種族、文化習俗、歷史傳統(tǒng)有何不同,作為國家成員的資格是平等的;所謂開放,是指公民身份不是封閉的、固定的,而是可以依法自由選擇的,即公民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國籍。公民身份的平等性、開放性決定了國家認同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認同,國家認同主體身份的普遍性使其具有了包容性品格。
再次,從國家認同的形成方式看,國家認同是社會成員理性選擇的結果,屬于一種建構性的社會認同,是對民族同源同宗的自然歸屬感的一種超越。國家這種政治共同體不依賴于同源同宗的血族關系而形成,而是依靠不同族群成員的共同參與,通過相互承認而組成。與民族認同不同,國民的國家認同的基礎并不在于血緣、種族、宗教信仰、風俗文化的共同性,或特定的生活樣式,而在于公民積極地運用其民主的參與權利和交往權利的實踐。[11]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國家認同是社會成員理性選擇的結果,屬于一種建構性社會認同。如果說,同源同宗的民族共同體是基于同質(zhì)原則,那么,國家這種政治共同體則是基于自愿原則。這意味著“政治共同體允許其公民自由進出”。[12]由于國家認同是不同族群在更高層次上通過相互承認結合成的相互依存關系,所以它是人類合作制度的一種創(chuàng)新,使具有差異的不同族群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內(nèi)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由于政治共同體是不同族群基于自愿原則通過相互承認結合而成,所以,這種相互承認結合成的共同體實際上是一種命運共同體,即不同族群之間負有相互支持、相互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都不應單方面地背棄這種義務。“在共同體中,我們能夠互相依靠對方。如果我們跌倒了,其他人會幫助我們重新站立起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