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責任的統(tǒng)一主要包含著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行使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責任,有權力的人必須同時也是有責任的人;二是,權力的大小必須與責任的大小成正比例關系;三是,組織管理中建立完備的追責制度來保證權力執(zhí)掌者對其行使權力的后果負責。在這里,所謂的責任不是口頭的表示,而是包括了經(jīng)濟處罰、降職降級、撤職甚至法律責任等在內(nèi)的責任追究體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個方面是相互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體,也是構成現(xiàn)代組織管理權責體系的基本結構性安排和制度性舉措。從這樣的角度看問題,要避免實際工作中的“責任虛化”問題,強化組織管理中的責任意識和責任追究制度,就有必要從上述三大體系的建構入手,來健全和完善組織的管理制度。
積極推進組織變革和制度改良,破解“責任虛化”問題
在我們的組織管理中,權力缺乏科學合理的分化和分解、已經(jīng)建立的領導制度和決策制度得不到切實的落實、管理中的責任主體缺乏明確的定位等,都是導致那種“責任虛化”問題存在的根源。譬如說,在任何一個管理領域,那種統(tǒng)轄有余而分工不足的問題似有普遍存在。我們在強調“一把手”主體責任或者“一崗雙責”等的時候,其實也在不恰當?shù)亟o予了“一把手”過度的管理負荷和責任負荷;與此同時,為防止“一把手”的權力濫用,又要強調對“一把手”實行監(jiān)督。而從邏輯上來思考,已經(jīng)承擔了過度的管理負荷和責任負荷的“一把手”,又如何能夠有效地“被監(jiān)督”呢?如上所述,無論是權力也好,還是責任也好,只有實現(xiàn)了合理的分化和分解,才能有效解決責任的落實問題。一個人包攬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權力,必然也就使其他人的權力縮小甚至完全失去;一個人承擔了所有的或者是大部分的責任,那也就意味著其他人沒有或者不需要承擔責任。
在組織管理實踐中無法遵循組織管理的制度規(guī)范,使已經(jīng)建立的領導制度和決策制度得不到切實的落實,也是導致責任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譬如說,在我們黨內(nèi),黨章上規(guī)定各級黨的組織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黨的委員會體制;另一方面,我們的各級行政組織,按法律規(guī)定實行首長制的體制。而根據(jù)委員會體制,組織體系內(nèi)的所有重大決策,應通過委員會的討論程序并實行多數(shù)同意原則決定或者不決定。作為這個體制運行的基本條件,即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其地位必須是平等的。但是在我們的實踐中,權力過于集中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這無疑影響到委員會制度下的權責體系。同樣,按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首長制體制的組織內(nèi),其行政首長往往又難以真正地執(zhí)掌權力因而也就難以就其權力的運行負起切實的責任。
由此可見,解決組織管理實踐中的責任虛化問題,不能僅僅停留在倡導與教育的層面,而必須從組織管理的一般原理和規(guī)律出發(fā),從建構良好權責體系的一般要素出發(fā),積極推進組織變革和制度改良。
【注:本文系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攻關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程序優(yōu)化與規(guī)范運行”(項目編號:ZD201207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朱光磊、張志紅:《“職責同構”批判》,《中國智庫》,2013年第1期。
責編/孫娜 美編/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