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貪腐是貪腐現(xiàn)象的非典型形態(tài),與典型貪腐,即顯性貪腐不存在本質性區(qū)別。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貪污、受賄以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等行為,是貪腐的典型形態(tài)。因其法律性質(違法犯罪)明確、法律監(jiān)督嚴格而嚴厲、案件統(tǒng)計“黑數(shù)”或隱蔽數(shù)字相對小些,故稱為“顯性貪腐”。除了典型貪腐,還有大量的非典型貪腐。非典型貪腐通常以公開或隱秘、合法或非法、直接或迂回、親手或假手他人等方式,以近乎“潛規(guī)則”或者“慣例”的形式存在、運作。因違法性質模糊,法律監(jiān)督往往缺位,隱案規(guī)?;蛟还俜浇y(tǒng)計“黑數(shù)”巨大,故稱其為“隱性貪腐”。
本質上,貪腐是在政治和經(jīng)濟領域中,國家工作人員濫用公權力謀取不當私利的不誠實、不道德行為。從刑法角度看,貪腐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憑借或者濫用權力謀取不正當私利,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隱性貪腐概念無須另設定義,重要的是準確描述其手法、形式、規(guī)模及變化規(guī)律。隱性貪腐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貪腐手段柔軟多變,花樣百出,財產(chǎn)性利益貪腐與非財產(chǎn)性利益貪腐皆有;二是法律性質模糊,往往游走于法律邊緣或者灰色地帶,介于合理與不合理、合法與不合法、公開與隱蔽之間,有時甚至以“合法依規(guī)”的面目出現(xiàn);三是往往以近乎于“潛規(guī)則”或者“慣例”形式存在、運作,因而社會容忍度較高。四是往往脫逸于嚴格的法律監(jiān)督之外,實際規(guī)模難估,案件統(tǒng)計“黑數(shù)”巨大。事實上,隱性貪腐案件的實際規(guī)模遠大于官方已知的顯性貪腐案件規(guī)模。
有學者在界定和解釋隱性貪腐概念時過多強調了其手法或形式上的隱蔽性特征,仿佛它比顯性貪腐更具隱蔽性。這似乎不大準確。其實,在手法和形式上,顯性貪腐不“顯”,隱性貪腐不“隱”。所謂“隱性貪腐”,不是其手法或形式上具有多么大的隱蔽性,而是違法犯罪性質不顯,法律界限模糊。同理所謂“顯性貪腐”,不是其手法或形式上張揚外顯,而是違法犯罪性質明確,法律界限清晰,易于明辨。很多時候,隱性貪腐非但不是隱蔽進行或者在私底下進行的,反而是巧立名目、半遮半掩,甚至“合法依規(guī)”、堂而皇之地進行的,例如濫發(fā)獎金、福利腐敗、公車私用、借婚喪嫁娶之機收禮斂財?shù)?。相形之下,顯性貪腐的隱蔽性程度可能比隱性貪腐的隱蔽性程度更高,它徹底地違法悖德,因而見不得陽光,只能在私底下進行。
隱性貪腐的手法和形式柔軟多變,花樣百出,故稱之為“軟性貪腐”或者“輕貪腐”也許更準確些。稱之為“軟性貪腐”或者“輕貪腐”,并非是說它的危害性一定小于顯性貪腐。當隱性貪腐近乎于“潛規(guī)則”或者“慣例”的時候,人們會對之司空見慣,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甚至起而效仿。如果說顯性貪腐會引起社會公憤,那么,隱性貪腐則經(jīng)常會被公眾所容忍甚至出現(xiàn)一種社會公眾“整體性麻木”的情形。當隱性貪腐這種“潛規(guī)則”或者“慣例”被人人心知肚明并被默契遵守時,“潛規(guī)則”也就變成了“明規(guī)則”,隱性貪腐便因此而獲得滋長泛濫的社會文化和社會心理土壤,就會像掠眼霧霾,無處不在,時時敗壞著國家政治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誠信道德。正因此,它對國家政治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誠信道德危害程度比顯性貪腐有過之而無不及,從中也更能透視出文化和制度上的某些弊端。
隱性貪腐的具體手法和形式,難以窮盡列舉,殊難劃定范圍。人們較多列舉的隱性貪腐形式,有性賄賂、信息賄賂、業(yè)績賄賂、感情賄賂、幫助賄賂、期權賄賂等,此外還有行政濫權型貪腐(例如借強制拆遷、強賣土地斂財)、懶政型貪腐(如“不給錢不辦事”)、買賣官爵型貪腐以及村官貪腐等。當然,與其窮盡式地列舉隱性貪腐的手法和形式,硬性劃定其范圍邊界,不如建立判斷隱性貪腐的一般標準或規(guī)則更有意義。如果是濫用公權謀取私利,無論手法如何、數(shù)額大小,均為貪腐。這一點,可以作為判斷隱性貪腐的一般定性標準。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副秘書長)
責編/張寒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