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古代信息通訊、交通、技術等條件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獲取可靠資料以切實推進經(jīng)濟普查反映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是擺在歷朝歷代官府面前的重要挑戰(zhàn)。在農業(yè)文明時期,人口與土地是維系經(jīng)濟運轉最重要的生產(chǎn)要素,也是歷代官府最重要的普查對象。我國歷史上采取百姓自行登記、各級官府查驗、鄰里相互監(jiān)督等方式進行相關資料的收集。
【關鍵詞】自占 案比 貌閱 戶牌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識碼】A
自行登記——自占
在經(jīng)濟普查的方式上,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之前主要通過基層官吏逐戶統(tǒng)計上報來實現(xiàn)。統(tǒng)計內容涉及戶籍、土地、稅賦等信息,《管子·度地》中記載:“令曰: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shù),別男女大小。”這意味著,春秋時期的齊國是在每年年底時核驗人口數(shù)量與土地耕種情況。“比地”是將今年農田的耕種情況與往年已經(jīng)登記在案的信息進行比對,“定什伍口數(shù)”則是基層管理制度的構建,是國家實現(xiàn)稅賦征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齊國對于各項生產(chǎn)資料的掌握,是其有能力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進行“宏觀調控”的前提條件,也是齊桓公時期能夠“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的重要背景。
隨著戰(zhàn)國時期秦國的快速擴張,通過基層官吏逐戶進行登記已不能滿足國家治理的需要。秦王政十六年頒布政令:“初令男子書年。”(《史記·秦始皇本紀》)與此對應的是《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喜的記載“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終。自占年”。這是首次在史料中出現(xiàn)“自占”這一概念,即百姓需要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信息登記與核對,倘若瞞報則處以重罰。目前學界大致認為“自占年”是百姓主動向官府申報年齡。但也有學者認為,“自占”是去官府核對并更新已有的信息。這種自行前去官府登記的方式與之前基層官吏上門登記形成了鮮明對比。
通過《商君書·去強》可以得知秦國經(jīng)濟普查的大致內容,其中包括人口數(shù)量及其構成、牲畜存量、飼草存量、糧食存量等重要的生產(chǎn)資料信息。由此可以推斷,當時的秦國已經(jīng)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經(jīng)濟普查制度。秦國通過對各項生產(chǎn)資料進行有效的掌握,為其統(tǒng)一六國提供了堅實基礎。而劉邦之所以能夠在楚漢爭霸中脫穎而出,也與蕭何在咸陽秦宮中掌握了秦國“天下阸塞,戶口多少,強弱處,民所疾苦者”(《漢書·蕭何傳》)是分不開的。
秦國“自占”這一普查方式在漢代得到了延續(xù)。經(jīng)過秦末戰(zhàn)亂,大量人口脫籍,漢初需要對這些脫籍人口進行重新登記。《漢書·高祖本紀》記載:“令曰:諸無名數(shù)者,皆令自占書名數(shù),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shù),皆耐為隸臣妾。”由此可見,沒有登記戶籍的“無名數(shù)者”需要在政令發(fā)布的三十天內自行前去官府進行登記,逾期不登記則有嚴厲罪責。從西漢《二年律令·戶律》中可以看到,“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產(chǎn)為占者,吏以口比定其年”??梢?,西漢的人口普查是由個人自行去官府登記的,如不能到場者,則由家人代為登記,官吏負責核實信息。如果信息不實,則會受到相應處罰,如“不實三歲以上,皆耐”,所謂“耐”即剔除胡須,在“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的傳統(tǒng)觀念下,“耐”是較為嚴厲的羞辱性懲罰。而將男性登記為女性以躲避徭役是當時較為常見的一種瞞報方式,處理方式則是冠以重罪,即所謂“民占數(shù),以男為女,辟更徭,論為司寇”。在登記結束后,造冊由鄉(xiāng)部的嗇夫、吏、令史共同核對,造冊一式兩份,一份保存本鄉(xiāng),一份上交縣廷。而造冊的內容又有民宅田園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可見當時的經(jīng)濟普查內容亦相當豐富。
與此同時,漢代的商業(yè)普查也同樣廣泛采取“自占”的方式?!稘h書·食貨志》記載:“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換言之,當時的商業(yè)普查主要采取自行登記的方式。對于瞞報情況也有具體規(guī)定:“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這意味著工商業(yè)者如果“自占”時瞞報信息,將會處以罰款以及充軍的重罰,揭發(fā)者則有重賞。
由于百姓“自占”常與稅賦徭役等義務捆綁,所以極有可能出現(xiàn)信息虛報瞞報等情況。如《文獻通考·田賦考》就記載了東漢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年紀互相增減,乃下詔州郡檢覆。”這則史料一方面體現(xiàn)出了東漢時期的土地普查方式也主要為百姓“自占”,另一方面反映出了“多不以實自占”的信息瞞報問題,以至于漢光武帝需要下令“檢覆”。而次年,就有“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的后果。
由于“自占”所產(chǎn)生的信息瞞報問題較為嚴重,所以秦漢時期常與“自占”相配套的是嚴刑峻法。“自占”這一普查方式對于官府而言較為節(jié)省人力物力,因為基層官吏只需定點辦公,而無需四處走訪。但反過來看,“自占”需要百姓在指定時間內自行前往指定地點進行登記,對于體弱年邁者而言尤為苛刻,所以才有漢代張遷碑文中“八月算民,不煩于鄉(xiāng);隨就虛落,存恤高年”①的記載。由于這種普查方式在信息技術不發(fā)達的歷史時期產(chǎn)生了諸多弊端,以至于后世逐漸廢除。但隨著現(xiàn)代信息技術的普及,“自占”這一普查方式或許可以發(fā)揮新的作用。
按戶查驗——案比與貌閱
案戶比民,或稱案比,意為挨家挨戶核查信息。每當案比時,基層官吏通過將本人年齡、膚色、相貌、財產(chǎn)等信息與已經(jīng)登記在冊的信息進行比對,來確認登記的信息是否有誤并及時更新。
由于案戶比民的基層執(zhí)行者容易出現(xiàn)以權謀私的現(xiàn)象,所以才有《北史·裴蘊傳》記載的“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賦”,即出現(xiàn)大量謊報年齡來躲避稅賦的現(xiàn)象。所以隋朝在此基礎上發(fā)展出了“貌閱”制度,即在造冊時增加相貌描述來減少瞞報現(xiàn)象。
《隋書·食貨志》記載:“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于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隋朝采取的“大索貌閱”政策,使得大量隱匿人口重新登記在冊。唐代李賢注《后漢書》中記載“案驗以比之,猶今貌閱也”,這意味著唐代時的“貌閱”已然成為了“案比”的代名詞。
《唐律疏議·戶婚》記載:“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不覺脫漏戶口者……一口笞四十。”由此得知,唐代的“里正”是“案比”的主要執(zhí)行者,在其轄區(qū)內每發(fā)現(xiàn)一人脫漏戶籍,里正都需要挨四十板子?!短屏?middot;尚書戶部》記載:“百戶為里,五里為鄉(xiāng)……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查。里正兼課植農桑,催驅賦役。”這表明唐代的里正具有多重要務,是貫徹國家政令落地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在“自占”制度沒有施行前的秦國戶口登記中,里典同樣作為戶口登記的實際執(zhí)行者,這一點在《里耶發(fā)掘報告》中亦有驗證。而根據(jù)《宋刑統(tǒng)·職制律》的記載:“里正坊正職在驅催,既無官品。”這意味著里正并非正式官員,其工作性質,大致相當于今天的“村長”或“社區(qū)主任”。
自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開始,每年農歷十一月都會進行全國范圍的人口與糧食庫存普查,此后成為慣例。史料記載:“于辛酉年編審后,將各府州縣戶口確數(shù)并各項倉谷實數(shù),俱于每歲十一月繕寫黃冊具摺奏。”②其中還提到:“毋庸逐戶挨查細造花名清冊以免紛擾。”由此可以推測出,清乾隆年間開始推行的全國年度普查并非直接逐戶進行,而應是通過“十家牌法”的戶牌信息進行。
自占與案比相結合——戶牌
咸豐七年(公元1857年)江西省婺源縣流傳至今的一件“奉旨編查保甲一家門牌”中,除了注明第幾甲第幾牌第幾戶,還有歲糧幾畝,家庭成員,雇工人數(shù),左右鄰居等信息。該“門牌”還標記有“懸掛門首毋違”或“懸掛門首以憑查核”等字樣。此外,保甲門牌還具有煙戶等具體分類,以方便官府進行細分管理。結合咸豐年間的史料:“各戶散給門牌填寫戶口實數(shù),懸掛以備互相稽查。”③可以推斷,戶牌應是由各戶自行填寫后懸掛大門以備官吏隨時查驗。
戶牌制度早在宋代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南宋法律匯編《慶元條法事類》中的《失火》條規(guī)定,“諸州、縣、鎮(zhèn)、寨、城內,每十家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置牌具錄戶名,印押付甲頭掌之”。雖然此時的戶牌主要為防火治安所設,但十家為一甲的基層管理體系為后世的“十家牌法”開辟了先河。南宋《黃氏日抄》記載,“每十家結為一甲,輪月遞充甲首”??梢姡瑧襞浦贫扰c保甲制度是相得益彰的。
明代名臣王陽明所推行的“十家牌法”,則是宋代戶牌制度的延續(xù)。“其法每家各置一牌,備寫門戶籍貫……揭于各家門首,仍編十家為一牌,開列各戶姓名,日輪一家”,在戶牌的內容上,則有“丁中多寡之數(shù),有無居住暫宿之人”等信息(《皇朝經(jīng)世文編·保甲下》)。由此可見,“十家牌法”主要以十戶人家作為一個單元,每天輪流由一戶人家值守,以起到相互監(jiān)督的作用。如此一來,信息獲取的準確性就大大提高了。此外,《政學錄·鄉(xiāng)甲至要》中還有這樣的記載:“戶籍錢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在查審過后,則“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一本,留縣以備查收”。其中的“戶籍錢糧”逐一查審,則具有一定的財產(chǎn)登記特征。
在編查造冊的方式上,清雍正年間大致延續(xù)了明代“十家牌法”的信息登記方式,史料記載:“十戶為一牌,一戶稽查一日,即有九日安閑,周而復始,聯(lián)絡守望,百姓稱便。”④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時任直隸巡撫的李紱在寫給雍正皇帝的奏折中寫到:“編審五年一舉,雖意在清戶口,不如保甲更為詳密,既可稽查游民,且不必另查戶口。”⑤李紱建議加強保甲制度以提高針對游民的管理,認為這樣做要比五年一次的清查戶口更為有效。
戶牌除了用于戶籍信息的統(tǒng)計,也被廣泛用于商業(yè)統(tǒng)計。根據(jù)清嘉慶年間的史料記載:“各店鋪、寺院、戲館、居樓一律編次清厘,給牌造冊,按戶鉤稽。”⑥由此可見,店鋪、戲館這一類經(jīng)營場所同樣需要“給牌造冊”。另據(jù)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陜甘總督舒興阿奏報的《保甲章程清單》記載:“無論紳士、吏役、僧道、兵民、客店、歇家一體編造,悉由牌甲保正以次稽查經(jīng)理。”這意味著“客店、歇家”這一類營業(yè)場所也由牌甲保正稽查,與其他戶籍類型“一體編造”。編造后,“門牌應令陸續(xù)更換務與各廳州縣存案底冊逐一校對清楚……每至季底保正赍簿呈官,即于底冊內逐加更正”。據(jù)此,我們可以得知門牌需要每年更新,并且需要各級官吏逐一校對。至此,清代已大致形成了百姓自行填寫、鄰里相互監(jiān)督、各級官吏核查的普查方式。
我國大范圍的經(jīng)濟普查自古有之,雖然普查的方式與內容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斷進行調整,但在普查方式上大致不離百姓自行登記、各級官吏核查、鄰里相互監(jiān)督這三種。發(fā)展到明清時期,普查制度已經(jīng)與基層治理高度融合,有效提高了信息獲取的準確性。
(作者為浙江大學經(jīng)濟學院教授、博導)
【注釋】
①高文著:《漢碑集釋》,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490頁。
②臺北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4輯,第342頁。
③臺北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咸豐朝奏折》第4輯,第135頁。
④臺北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1輯,第713頁。
⑤臺北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5輯,第911頁。
⑥臺北故宮博物院藏:《軍機處檔折件》,編號:050527。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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