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開始執(zhí)行,52037名投資者將以現(xiàn)金、債轉股、信托收益權等方式獲償約24.59億元。從4月26日特別代表人訴訟成功轉換,到如今成功結案并償付,8個月就案結事了,釋放了監(jiān)管層堅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信號。
沒有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和信心,就不會有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和興旺發(fā)達。作為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yè)證券糾紛案的受害投資者成功獲得賠償,無疑對于資本市場發(fā)展具有多重積極意義。
此次康美藥業(yè)案的判決和執(zhí)行,宣告了虛假陳述、欺詐發(fā)行違法成本偏低的時代一去不復返??陀^地看,過去我國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偏低,起不到震懾作用。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提速,針對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進行了相應修訂,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推出,與行政、刑事責任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將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
當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得到便捷有效的監(jiān)管保護和司法救濟,彰顯了資本市場監(jiān)管的人民性。證券民事訴訟普遍具有舉證難、時間長、成本高等特點,多數(shù)中小投資者本身又存在維權經(jīng)驗不足、信息獲取不及時、“怕麻煩”等問題,因此過去“起訴難、維權貴”成了投資者普遍面臨的困境。
而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采取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擴大了投資者保護的范圍,同時由專業(yè)能力較強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大幅降低了維權成本,有利于投資者公平、高效地獲得賠償。可以說,這項制度彌補了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為投資者進一步撐起保護傘。
一系列事件也將進一步壓實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責任。此案判決中,除了上市公司需要賠償投資者巨額損失外,財務造假的實際實施者,即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及部分高管、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均需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這給資本市場中一些只顧“簽字拿錢”的中介機構以及某些不負責任的獨立董事敲響了警鐘。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時刻謹記應站在投資者一邊,充分發(fā)揮“看門人”作用,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切實規(guī)范上市公司行為,真正擔起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