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國基層司法資源配備不足,尤其是基層的審判力量嚴重不足,不僅影響著審判機關的案件結案率,更影響司法為民的落實以及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團結。要重視基層司法資源配置,實行深化改革,采取必要措施改進完善,筑牢基層司法,推動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xiàn)。
【關鍵詞】基層司法 審判力量 完善路徑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基層的司法資源和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普遍存在
基層司法資源存在不足。司法資源,是指由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和與司法活動相關的財政保障資源等形式構成的社會資源。在基層,司法資源表現(xiàn)出一定短缺。例如,在縣一級的基層司法資源配置上,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qū)的縣一級的司法資源配置的問題更為明顯?;鶎拥姆ㄔ?、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存在人員力量不足的問題,與之相配套的律師、公證、基層司法助理、人民調(diào)解人員等,都存在較大短板。首先是機構配置不齊,除了基本的司法機構依法設立之外,其他有關司法組織,例如調(diào)解委員會、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等,不少虛有其名。其次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數(shù)量不足,難以適應實際工作需要。再次,更重要的是基層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zhì)不符合要求,也缺少符合要求的人員補充司法隊伍。最后,基層司法也缺乏充分的財政經(jīng)費保障。
基層審判力量存在欠缺。首先,基層法院面臨案件多、壓力大的問題。就目前情況看,主要的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集中在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長,已經(jīng)達到歷史上的最高峰。其次,基層法院審判人員數(shù)量編制存在不足,受案數(shù)和審判力量不相適應。非審判人員占比也較高,不少法院的非審判人員超過審判人員,形成倒掛。同時,法院審判人員實行員額制,將不少原來辦案的助理審判員等改任法官助理,使有審判權的員額法官數(shù)量較大減少。最后,由于案件數(shù)量多、審判力量不足,基層法院的法官辦案壓力大,不少法官白天審案,晚上處理判決書、調(diào)解書等,常年晝夜趕班,疲勞作戰(zhàn)。
基層存在司法資源和審判力量不足問題的主要原因
司法資源的配置不完全符合向基層傾斜要求。國家建設的基礎在基層,只有扎扎實實做好基層司法資源配置和審判力量調(diào)整,才能夠?qū)崿F(xiàn)依法治國的基礎牢、根基穩(wěn)。但是現(xiàn)實的情況是,越往上層,司法資源的配置就越高,不僅人員編制多,機構齊全,更重要的是財政保障充裕,有財力做好司法工作的經(jīng)費保障。對上層的司法資源配備好,是應該的,可以推動全面依法治國;但是,基層的司法基礎做不好、扎不牢,會影響到依法治國的根基穩(wěn)定。
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的人員配置不合理。基層法院存在非審判業(yè)務活動多,非審判人員多,非審判業(yè)務機構多。這三“多”,使基層法院乃至于其他基層司法機關在面臨編制不足的困境之外,更增加了內(nèi)部人員配置不符合司法機關職責要求的問題。法院內(nèi)設機構中不少是政治機構、后勤機構以及其他非審判業(yè)務機構。非審判業(yè)務機構不斷增設,就要從審判第一線的審判力量中抽調(diào)人員予以充實,大大地擠占了審判力量。再加上上級機關常常抽調(diào)法院干部參加各種社會中心工作,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法院的審判力量。
基層法院員額制改革取得了不錯成效,但是也存在一定負面影響。一方面是進入員額的法官數(shù)額較少,另一方面是沒有進入員額的法官只能作為法官助理,不能繼續(xù)獨立辦案,不僅使基層法院的整體審判力量減少,而且存在協(xié)助法官辦案的積極性不高的情況。這樣,就使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實際減弱,進入員額的法官負擔大大加重,即使審理了更多的案件,也仍然是積案較多,給審判工作造成影響。
基層司法資源未能形成合力和突出重點。基層司法資源配置存在顧此失彼,不能兼顧,只管主要機構,對相應的其他非主要部門和組織,則重視不夠,不能形成司法資源的合力,在依法治國中發(fā)揮出更重要的作用。在基層法院的工作中,也存在工作布局和協(xié)調(diào)問題,并未把審判工作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把主要力量集中在審判第一線,做了不少不屬于審判工作的工作,使基層法院的工作調(diào)度失衡,沒有突出審判工作重心。
完善基層司法、解決司法資源和審判力量不足的路徑
要把基層司法資源配置的工作放在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來,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形成司法各部門的合力,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在加強基層的審判、檢察、偵查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上,在基層設置好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助理、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社區(qū)矯正等司法機構或者組織,改變機構不健全、工作效果不突出、力量不足的問題,解決好司法經(jīng)費的保障問題。
對于基層法院的工作,需要提出改革的重點,改善審判力量不足的狀況。首先,要明確法院的工作重心,明確做好審判工作是法院的主要任務、基本任務,集中力量做好審判工作,防止審判力量分散。其次,要解決基層法院機構臃腫問題,對那些不從事審判工作的機構、非審判業(yè)務機構進行精簡,把法院干部充實到審判工作第一線,安排在各個審判庭中,使基層法院有足夠的審判力量去審理不斷增加的各類案件,提高結案率。再次,對于法官員額制,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員額,讓更多的法官能夠在第一線辦案,而不是因員額制改革而使審判力量受到削弱。最后,要在法院的人員調(diào)配上,為員額制法官的辦案配備足夠的輔助人員,做好法官審判工作的輔助工作,使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審判案件。一個員額制法官,可以考慮最少要有一個法官助理,有一個書記員,形成一個審判案件的相對獨立的組織,提高辦案能力。此外,要保障相當數(shù)量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
對基層司法工作的經(jīng)費要予以充分保障。沒有足夠的司法經(jīng)費保障,對司法工作再重視,也解決不了基層司法工作的效率問題,也將影響依法治國的進程。在基層司法經(jīng)費中,不僅使員額制的法官的薪酬保持相當?shù)乃?,而且要使其他的審判輔助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還有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薪酬得到充分保障。對基層司法人員的培訓經(jīng)費也必須予以保障,通過不斷的培訓,使基層法官、檢察官、偵查員以及律師、公證員、調(diào)解員、治保員等人員,素質(zhì)不斷提高,適應新時期的業(yè)務要求,保障基層司法工作高效開展。對于司法機關、有關司法輔助機構的活動經(jīng)費也要加強保障,讓基層司法活動保持活力,不斷前進和進步,從根本上保證基層的長治久安、人民的安居樂業(yè)。
對于基層法官、檢察官等,可探索實行輪換制,保證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和基層檢察機關的檢察力量的業(yè)務水平有足夠的保障,并且從制度上防止司法腐敗發(fā)生?;鶎铀痉C構符合法律要求的人員不足,要從制度上解決。借鑒國外經(jīng)驗,可以推進實行法官和檢察官輪換制。鑒于我國地域廣闊的實際情況,可首先在省一級的地域內(nèi),實行法官、檢察官的異地輪換。法院和檢察院的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圍內(nèi)進行異地交流,有突出效果。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改善司法人員不愿意到基層工作的情況,基層審判力量的不足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扭轉(zhuǎn)。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李鑫:《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進程中司法資源分配問題研究》,《學術論壇》,2015年第2期。
②白彥:《司法公信力流失問題研究——以基層法官角色定位為視角》,《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1期。
責編/于洪清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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