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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網絡民情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

核心提示: 在以司法公正為目標的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為目標的社會治理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司法審判應當注重糾察網絡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時理性地回應網絡民情,發(fā)揮網絡民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作用,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摘要】在以司法公正為目標的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為目標的社會治理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司法審判應當注重糾察網絡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時理性地回應網絡民情,發(fā)揮網絡民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作用,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關鍵詞】網絡民情  司法審判  司法權威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基于法治信念、科學理性、專業(yè)技能的有機融合和有效實現(xiàn),科學闡釋并有效構建網絡民情與司法審判既互為促進又彼此協(xié)調的雙向關系,積極探索司法審判回應民意需求的立場、路徑和方法,是促進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

網絡民情對司法審判具有積極作用

通過網絡表達意見,是當前公眾進行社會交往與參與社會治理的新型方式。司法審判面對網絡民情,既不能因其粗略而視而不見,也不必因其壓力而曲意逢迎,而應綜合各方面因素予以理性的選擇與吸納,發(fā)揮網絡民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作用。

網絡民情可以監(jiān)督司法過程,防止司法專橫,促進司法公正。在一個法治社會,民意表達機制愈健全、渠道愈充分,司法審判的獨立與理性則愈彰顯其價值。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機制正處于改革和轉型時期,網民的理性參與和監(jiān)督,是司法贏得民眾信任的重要途徑之一。特別是在司法工作并未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和滿足民眾對安全、秩序、公正等基本價值的追求時,網絡民意對某些爭議和影響較大案件的意見,反而是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一種有益補充和監(jiān)督。

促進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引發(fā)網絡輿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審判過程公開性不夠、對證據缺乏細致回應,判決理由過于簡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網絡民情對司法個案的關注,進一步彰顯網絡時代的公民知情權,極大地推進了司法公開的改革和發(fā)展。同時法院和法官通過對網絡民意的考量和合理吸納來積累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提高了民眾對司法機關公信力的信任。

正確適用法律,使法律規(guī)范更契合社會實際。法律體系就其整體而言,“乃是普遍化的規(guī)范和個別化的適用和實施行為的混合”。司法的過程就是將一般法律適應于具體案件的過程,是“宣布法律是什么”的過程。一方面,立法本身就是民意的體現(xiàn)。因此,司法機關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就是對民意和人民利益最大的尊重、遵循和保護;另一方面,在熱點案件中理性吸納和回應民意,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注重法、理、情的有機結合,不僅能使法律規(guī)范更契合社會實際,也可以幫助社會公眾理解法院的判決,實現(xiàn)法官對法律和對正義的雙重職責。

正視網絡民情影響個案的偏失效應

在理想的輿論場中,言論是理性的、獨立的,也是多元化的,各種觀點自成一言又相互說服和競爭,反而不會形成壓倒性的意見沖擊司法的獨立和公正;同時對于獨立公正的司法和具備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的法官來說,也無需顧慮公眾對案件的評述和意見,而只需按照法律、事實和恪守的公平正義就可以作出具有權威的裁判。

然而現(xiàn)實中,因網絡傳播機制上的特點和網民自身素質及境地不一,網絡民情往往出現(xiàn)階段性或局域性偏失,從而給司法審判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例如,在易于隱藏身份、缺乏責任機制的網絡輿論場中,不關注事實真相而急于表達,缺乏相應專業(yè)而勇于斷言,沒有推理邏輯而只是宣示結論,移情代入甚而借題發(fā)揮,往往導致網絡民情偏頗失度。由于新媒體、網絡平臺的傳播技術特征,網民在網絡輿論場中易于發(fā)現(xiàn)同類,可以迅速實現(xiàn)觀點組織化過程,從而形成群情激奮的群體性意見,給司法審判帶來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可見,網絡民情也是一把雙刃劍,其聚集的民意既可推動司法走向正義,也可沖擊審判獨立和司法理性。網絡民情一旦被不理性的情緒主導,就會對法治建設和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一是減損法律的權威,沖擊審判獨立。司法的權威主要是指審判獨立,即法官應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擾,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控制審判和認定事實,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裁決。缺乏原則和專業(yè)而夸大或依從網絡民情,不經過司法理性的選擇和吸納機制,而以網絡民情和公眾判意取代法律意志和司法判斷,必然會減損司法和法律的權威,破壞法治的原則和效能。二是削弱司法公信力。在網絡時代,媒體與司法關系固有的結構性缺陷格外凸現(xiàn),網絡民情既會讓更多的案件得到更為公正的審理,也會在一些案件中以輿論壓力而讓司法屈從于公眾判意,使司法判決與法律文本、法治原則發(fā)生背離,進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劇司法權的邊緣化。

盡管網絡民情的非理性表達會給司法審判帶來負面影響,但這是網絡世界不可能清除的環(huán)境因素,也是發(fā)揮網絡民情正能量時必然承擔的副產品。從根本上說,社會缺乏對司法公正的應有信任,缺乏普遍的專業(yè)理性思維,少數民眾面對公權力涌現(xiàn)出來的陌生感或無力感,才是網絡民情偏頗失度的社會心理基礎,只是網絡傳播機制使其更為頻繁、更易凸顯地表達出來罷了。因此,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必須正視網絡民情影響個案的可能偏失,重視建立健全網絡民情的表達和引導機制,使網絡民意的表達和吸納遵守法律的限度。

司法審判回應網絡民情的路徑和方法

在以司法公正為目標的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為目標的社會治理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的大背景下,司法審判應當注重糾察網絡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時理性地回應網絡民情,以信任、理性、專業(yè)、責任為建構要素,構造網絡民情與司法審判之間互動順暢各得其益的雙向關系,發(fā)揮網絡民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作用,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在個案審理中,司法與民意應保持適度的距離。在制定規(guī)則的立法環(huán)節(jié),民意可以盡情展示,但在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司法環(huán)節(jié)則更需要忠于法律的專業(yè)判斷,需要審判的儀式、程序和威嚴。也就是說,適度的距離就是專業(yè)理性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可以在關注、理解、吸納網絡民情的同時,避免網絡民情的情緒性、業(yè)余性和易變性。只有依法獨立的司法審判,才能培育出健康的民意;只有司法與民意保持適度距離,才能讓參與民主和司法公正都有更大的提升空間。

建立健全民意的有序、理性表達機制。廣泛的公民參與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特征和優(yōu)勢,體現(xiàn)了治理手段的革新和政治文明的進步。司法是專業(yè)判斷,是一種理性的活動。要讓司法與民意良性互動,民意是否理性表達也是值得關注的,即公民參與和民意表達都應該有序、理性,并且有責任。具體而言,應當加強新聞立法和網絡立法,規(guī)定新聞媒體不得濫用社會輿論對尚未審理或判決的案件發(fā)表傾向性意見,規(guī)制網絡意見表達的渠道、范圍、程序和法律效力。

比例原則和情景感理論的應用。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yōu)越的法的價值必須損害或克減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xiàn)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降低到最小限度。司法審判回應網絡民情,就是要在具體的情景中,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法官對法律和對正義的雙重職責。在這一過程中,法官需要應用比例原則在個案中平衡司法與民意的價值,理性吸納和回應民意。

在網絡民情與司法審判之間建構穩(wěn)固的相互信任。只有網絡民情信任司法公正、司法過程信任網絡民情表達,才能在網絡民情與司法審判之間最終建構現(xiàn)實的、健康的、有效的雙向關系。形成社會信任,除了制度宣示、輿論引導之外,最重要的機制就是經驗,堅持在每一案件中恪守司法公正并在其間充分尊重民意,就會逐漸形成并持續(xù)擴展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經驗,網絡民情就會成為司法審判公平正義的滋養(yǎng)活水。

(作者分別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周國興:《審判如何回應民意——基于盧埃林情景感理論的考察》,《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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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民情   審判   司法   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