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城內人員復雜,維護治安難度較大
長安城內的人員構成十分復雜,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同樣也比較復雜,其程度大大地超過了唐朝其他城市。
官僚貴族子弟及其奴仆是最難整治的群體。比如鄎國公主的兒子薛諗及其黨徒李談、崔洽、石如山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動輒殺人。唐代宗時的宰相元載,其諸子游手好閑,聚斂錢財,爭蓄妓妾,收羅了一大幫輕浮閑散人員,為非作歹,被京師之人稱為“牟賊”。類似這樣的情況,在長安大量存在。韋應物《逢楊開府》詩云:“少事武皇帝,無賴恃恩私。身作里中橫,家藏亡命兒。朝持樗蒲局,暮竊東鄰姬。司隸不敢捕,立在白玉墀。”這些貴族子弟橫行長安,胡作非為,因為其家族背景而地方官不敢逮捕。他們還私藏兵器,乘夜殺人報仇,這一點在唐人張籍詩中有所描寫,所謂“日日斗雞都市里,贏得寶刀重刻字。百里報仇夜出城,平明還在娼樓醉。”此類人員追逐時尚,斗雞、炫富、掠財、宿娼、尋仇,往往結伴滋事。其中不少人因父祖余蔭,還有衛(wèi)官身份,因此他們是相關部門最為頭痛、最難整治的一個群體。
胡族商人與外國使者也是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大隱患人群。一般來說,這兩類人員還是比較守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安史之亂后,由于回紇曾出兵協(xié)助唐軍平叛,自恃有功,在長安橫行霸道,甚至公然殺人。據《資治通鑒》卷225記載,“回紇留京師者常千人,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他們“殖貲產,開第舍、市肆,美利皆歸之,日縱貪橫,吏不敢問?;蛞氯A服,誘取妻妾”。至于胡族商人由于資本雄厚,不少禁軍將領向其借貸以賄賂宦官,求取節(jié)帥之職。遂使得他們又與軍隊勢力結合在一起,更加有恃無恐。唐代宗大歷七年(772),回紇使者“掠人子女,所司禁之,毆擊所司”。甚至出動300騎兵,進犯金光、朱雀等門,迫使宮門緊閉?;丶v使者甚至公然搶奪長安縣令邵說所騎之馬,邵說既不敢以法懲處,也不敢與其理論。
自唐朝中期以來,宦官專權局面越來越嚴重,他們不僅與南衙朝官爭奪權利,而且也危害到長安的社會治安。比如唐德宗時期出現的宮市,執(zhí)行的宦官不付錢或者以極少費用強取貨物的現象比比皆是,引起百姓的不滿。唐朝宮中置有雕、鶻、鷂、鷹、狗等五坊,以宦官為五坊使,其下有許人役,統(tǒng)稱為五坊小兒。五坊小兒依仗宦官權勢,胡作非為,甚至張網于坊市,聲稱捕鳥雀飼養(yǎng)鷹鷂,不給錢財,不許居民出入;或張網于井口,使人不能汲水;民眾稍有不滿,即遭痛擊。他們還飽醉于酒肆,不僅不付錢,還留下活蛇一簍,讓店主喂養(yǎng),店主為了消災,只好多給錢財,請其將蛇帶走。至于五坊小兒在郊區(qū)踐踏莊稼、欺壓農民的事更是層出不窮。唐后期的神策軍是中央政府唯一依靠的軍事力量,由宦官統(tǒng)率,待遇優(yōu)厚,故驕縱異常。其將士橫行街市,欺壓百姓,甚至借錢不還,地方官不敢過問,也激起了極大的民憤。
社會閑雜人員,即所謂長安惡少,也是影響長安城治安的主要人群。又稱“京師奸豪”“盜賊”“街肆惡少”“豪猾”“豪俠”“宿奸”“惡少年”等。此類人員成分復雜,有的屬于黑社會團伙,有的依附于權貴子弟,依仗其權勢為非作歹,有的為沒落的世家子弟,有的是城市貧民,有的則是具有一定武藝的所謂任俠之士。這類人員數量極多,有的史籍記載說有8萬多人。他們欺壓平民,斗雞走狗,拈花惹草,酗酒斗拳,屠狗殺牛,甚至滋事殺人,是長安社會不穩(wěn)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此外,還有一些社會流動人員,如進城務工的農民,流浪的藝人,退伍或退職的軍人及其家屬,乞丐群體,職業(yè)化的妓女,從事服務業(yè)的各類人員,辭退的胥吏、雜任、雜職掌等人員,進京上訪告狀的外地人員等。這些人當生活無著落時,也會危害坊市,成為社會不穩(wěn)定的因素。
唐朝負責社會治安的機構較多,但職能各異,分工不同
唐長安城負責治安的機構主要包括京兆府、長安縣與萬年縣、左右金吾衛(wèi)、御史臺等,部門雖多,但職能各異,分工不同。其中京兆府為長安最高行政機構,以尹、少尹為正副長官,負責整個京畿地區(qū)行政管理與社會治安。由于京師人員構成復雜——王孫公主、權貴豪強、宦官禁軍、惡少宿奸,所謂“俗具五方,人物混淆,華戎雜錯”,所以自古以來號為難治。長安與萬年縣均為京縣,縣署就設在城內,兩縣以朱雀大街為界,東為萬年,西為長安所管,分別負責各自管區(qū)的行政與治安事務,《唐六典》卷30在記載京縣令的職責時說,“養(yǎng)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具體負責社會治安的官員是縣尉,京縣設置6名,史書往往將其稱之為捕盜吏。
左右金吾衛(wèi)置有大將軍、將軍等職,《舊唐書·職官志》述其職能是:“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zhí)御非違。”具體執(zhí)行巡警任務的是其下屬的中郎將府,《唐六典》卷25說:“中郎將掌領府屬,以督京城內左、右六街晝夜巡警之事。”后又專門設置了左、右街使之職,仍隸屬于金吾衛(wèi),或以金吾將軍充任,或以他官充任,掌“分察六街徼巡”。唐長安實行坊市制度,全城共劃分為109個坊、兩個市,坊市四圍皆有墻,四面開門,暮閉而晨啟。唐初坊門關閉時,由騎卒沿街傳呼,后改為日暮擊鼓800而門閉,五更二點時擊鼓3000而坊門開啟。在左、右六街皆置有鼓,鼓聲先從皇城開始,六街之鼓依次而擊,達到規(guī)定的次數后停止。唐朝在長安的坊角、城門設置了武候鋪,各轄有數量不等的軍士,分別是大城門百人,小城門20人,大鋪30人,小鋪5人。夜間實行宵禁時,街使率領騎士沿街巡行,并且有武士暗探分布各處。一旦發(fā)生治安事件,則由武候鋪負責抓捕,大事則由街使負責上奏。
御史臺本來是國家最高監(jiān)察機構,由于御史臺承擔著受理天下冤狀與案覆囚犯的任務,因此難免要與赴京上訪民眾打交道。此外,其還負有分知京師左、右巡的任務,即把京城劃分成不同的區(qū)域,由左巡使巡察城內,右巡使巡察城外,每月交換一次,任務是查處各自巡區(qū)內的不法之事。月底則巡視大理寺、刑部、東西徒坊、金吾獄、縣獄等部門。左、右巡使由殿中侍御史充任,后來由于事務繁忙,于是也選擇一些京畿縣尉充任。關于左、右巡使的具體任務,《唐六典》卷13有詳細的記載:“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易隱盜、賦斂不如法式,諸此之類,咸舉按而奏之。若不能糾察及故縱、蔽匿者,則量其輕重而坐所由御史。”如果不能盡職,則要追究擔任巡使的御史責任。
左、右街使與左、右巡使是有分工的,前者主要負責街衢,后者負責坊內。在長安的東、西市也置鋪,駐有軍士負責維持治安,至于交易事務則由市署負責。此外,在坊內發(fā)生的一般治安事務或糾紛,情節(jié)較輕的,由坊正負責調節(jié)處理,不一定驚動府縣官員。坊正掌管坊門管鑰,負有督察奸非的責任。
唐朝采取多種舉措維護長安的治安
有唐一代維護長安社會治安的難度很大,其中最難整治是上面所說的前三類人員,因為他們都具有很深的社會背景,有著強大的保護傘,僅僅依靠相關部門是不行的,往往需要皇帝下決心整治。比如上面提到的鄎國公主之子薛諗及其同黨,由于鄎國公主是唐睿宗之女,唐玄宗之妹,其殺人后煮而食之,罪惡極大。玄宗不得已,下令將其同黨決殺于京兆府門,薛諗因為是皇親,先判流放,后又賜死。對于宦官與禁軍的擾民行為,雖有一些強硬的官員予以打擊,但由于皇帝的偏袒,并不能得到徹底解決。唐順宗即位后,宣布罷去宮市,這一問題就徹底解決了。至于五坊小兒,經過憲宗、穆宗的整治,罷免了五坊戶、減少五坊小兒數量,并限制其出宮,甚至處死違法的五坊使,也使這一問題基本得到了控制。關于回紇使者橫行狂暴的問題,由于皇帝一味姑息,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公元840年,黠戛斯擊潰了回鶻(回紇),隨著其勢力的衰落,這一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傊?,對于作為國都的長安來說,由于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比較復雜,僅靠地方官府和一些相關部門是無法徹底整頓的,在這種情況下,最高層的整治決心往往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相關制度的健全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關于長安的坊市及其宵禁制度前面已有所論及,坊市門關閉后,有擅自翻越門墻者,按照唐律的規(guī)定要給以杖七十的處罰。如果不按時開閉坊市之門,則以越墻之罪論處。在坊內實行5家聯保制度,相互監(jiān)督,“以搜奸慝”。城內士庶之家不許藏匿器械。夜晚負責巡警的軍士皆持有兵器,凡宵禁開始后仍然行走的人員,皆視為犯夜,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特殊情況可以例外,比如上元節(jié)可以允許狂歡三夜,還有就是奔喪或尋醫(yī)求藥,緊急公務和追捕人犯等,均不受禁夜制度的約束。
對于長安城中黑社會性質的閑雜人員,唐朝政府大體上采取兩種措施加以整治和消解。一種是針對其中的犯罪分子,采用鎮(zhèn)壓的手段。史籍中記載了不少這樣的京兆尹,如杜中立、薛元賞、竇潏、劉棲楚、楊虞卿、柳公綽等,他們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棰殺”“杖殺”,目的就在于震懾這些惡少,所謂“輒殺尤者以怖其余”,即誅殺首惡,以儆效尤。但也有一次殺數千、數百人的情況,如黃巢進攻長安時,京中閑人惡少乘機剽掠坊市,將軍高仁厚關閉坊門,一次誅殺了數千人。這是在特殊情況下所采取的特殊行動,并非通常做法?!短坡墒枳h》卷27規(guī)定:“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說明制定于唐前期的這部唐律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情況。唐后期頒布了不少編敕,其具有優(yōu)先于唐律的法律意義,就是針對變化了的社會情況而制定的。
另一種措施就是采取將這些社會閑雜人員收編入軍的辦法加以化解。這樣做既解決了此類人員的生活之虞,也滿足了有人想建功立業(yè)的愿望,在神策軍中此類人員尤多。公元763年,吐蕃攻入長安,郭子儀部將王甫“聚京城惡少齊擊街鼓于朱雀街”,吐蕃人不知唐軍虛實,倉皇退出長安。這些人后來都被收編入軍中。不過在唐代掛名軍籍的人不少,到了宋代遂大規(guī)模地收編入軍了。
唐初建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隨著土地兼并的日益嚴重,到武則天時期已經出現了嚴重的逃戶問題,其中不少農民流落入城市,流入京城的更多,構成了一個社會問題。對于逃戶最初是嚴厲查禁,但卻屢禁不絕,于是改為一種比較寬松的政策,尤其兩稅法實施后,“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即允許流入城市的農民落戶,有利于其在當地從業(yè)。故調整政策、改革制度,無疑是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大良策。
在長安城中也有群體性事件發(fā)生。德宗時宰相盧杞大幅增加商人稅賦,“長安為之罷市”,萬余百姓攔截盧杞于道路。韓皋任京兆尹時,京畿大旱,百姓無糧,韓皋不敢據實上奏,“百姓遮道投狀”,導致其被罷官。凡此類事件唐朝均采取了疏導的方式,而未采用強硬的手段予以鎮(zhèn)壓。對于進京告狀者,唐朝有投匭制度受納,并且命京兆府查清其住址,以便隨時問訊。唐朝之所以規(guī)定左、右巡使每月定期巡視大理寺、刑部、東西徒坊、金吾獄、縣獄等監(jiān)獄,目的就在于及時發(fā)現冤情,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唐朝在城市社會治安方面的這些舉措并非十全十美,盡管如此,其歷史借鑒意義還是十分明顯的,值得認真的總結與汲取。
(作者為陜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
③岳純之點校:《唐律疏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