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作者先生把他稱為我的實際方法的東西描述得這樣恰當,并且在考察我個人對這種方法的運用時又抱著這樣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辯證方法嗎?”(《資本論》第1卷,第20-23頁)從得到馬克思高度肯定的考夫曼的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到,馬克思明確認可他的“辯證方法”,即他的歷史唯物主義具有考夫曼描述的那些實證科學的基本特征:“通過準確的科學研究來證明一定的社會關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時盡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為他的出發(fā)點和根據(jù)的事實”;“把社會運動看作受一定規(guī)律支配的自然歷史過程,這些規(guī)律不僅不以人的意志、意識和意圖為轉移,反而決定人的意志、意識和意圖”;“批判將不是把事實和觀念比較對照,而是把一種事實同另一種事實比較對照”;“經(jīng)濟生活呈現(xiàn)出的現(xiàn)象,和生物學的其他領域的發(fā)展史頗相類似”;“這種研究的科學價值在于闡明了支配著一定社會機體的產(chǎn)生、生存、發(fā)展和死亡以及為另一更高的機體所代替的特殊規(guī)律”。
馬克思、恩格斯對歷史唯物主義的實證科學的特征還有不少明確的表述。例如,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還指出:“我決不用玫瑰色描繪資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過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經(jīng)濟范疇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階級關系和利益的承擔者。我的觀點是:社會經(jīng)濟形態(tài)的發(fā)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chǎn)物。同其他任何觀點比起來,我的觀點是更不能要個人對這些關系負責的。”(同上,第12頁)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講話則更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正像達爾文發(fā)現(xiàn)有機界的發(fā)展規(guī)律一樣,馬克思發(fā)現(xiàn)了人類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即歷來為繁蕪叢雜的意識形態(tài)所掩蓋著的一個簡單事實: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質(zhì)的生活資料的生產(chǎn),因而一個民族或一個時代的一定的經(jīng)濟發(fā)展階段,便構成基礎,人們的國家設施、法的觀點、藝術以至宗教觀念,就是從這個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因而,也必須由這個基礎來解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做得相反。”(《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776頁)
在筆者看來,對于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解和闡釋必須依據(jù)馬克思、恩格斯本人認可的相關論述,而一旦我們這樣做了,那就不能否認歷史唯物主義是一種實證性的科學理論。
仔細研讀一下馬克思論著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他涉及正義問題的論述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fā),對各種資產(chǎn)階級、小資產(chǎn)階級的正義主張,例如,吉爾巴特的“自然正義”、蒲魯東的“永恒公平的理想”、拉薩爾的“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對當時工人運動中出現(xiàn)的各種錯誤口號的批評。在這一類論述中,馬克思指出并論證了正義屬于社會意識,是對一定經(jīng)濟關系的反映;正義是人們對現(xiàn)實分配關系與他們自身利益關系的一種價值判斷,不同階級和社會集團對同一分配關系是否正義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義雖然說到底是對現(xiàn)實經(jīng)濟關系與評價主體利益之間關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來源卻是法權觀念和道德觀念,是法權觀念或道德觀念的最抽象的表現(xiàn);正義隨著經(jīng)濟關系的變化而變化,永恒的正義是不存在的。(參見段忠橋,2000年)另一類則隱含在對資本主義剝削的譴責和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批評中。筆者這里講的馬克思的正義觀念,指的只是隱含在第二類論述中的馬克思對什么是正義的、什么是不正義的看法。
那馬克思認為什么是正義的?什么是不正義的?在筆者看來,要弄清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正義概念本身在馬克思相關論述中的含義。眾所周知,對于正義的含義,自柏拉圖以來人們就存在種種不同的理解,因此,要弄清正義在馬克思那里意指什么,就要看看他是如何使用這一概念的。進而言之,要弄清與歷史唯物主義相關的馬克思的正義觀念,就要看看他在創(chuàng)立歷史唯物主義以后是如何使用這一概念的。根據(jù)筆者對馬克思著作的研讀,他在創(chuàng)立歷史唯物主義以后涉及正義的論述并不多,而且這些論述大多與分配問題相關,以下是人們經(jīng)常引用的幾段論述:
(1)在談到資本主義分配關系時,馬克思說:“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chǎn)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xiàn)今的生產(chǎn)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種極不相同的觀念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02頁)
(2)在談到工人爭取提高工資的斗爭時,馬克思說:“他們應當屏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資!’這種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革命的口號:‘消滅雇傭勞動制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97頁)
(3)在談到勞動和資本的關系時,馬克思說:“認識到產(chǎn)品是勞動能力自己的產(chǎn)品,并斷定勞動同自己的實現(xiàn)條件的分離是不公平的、強制的,這是了不起的覺悟,這種覺悟是以資本為基礎的生產(chǎn)方式的產(chǎn)物,而且也正是為這種生產(chǎn)方式送葬的喪鐘,就像當奴隸覺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財產(chǎn),覺悟到他是一個人的時候,奴隸制度就只能人為地茍延殘喘,而不能繼續(xù)作為生產(chǎn)的基礎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60頁)
(4)在談到未來社會主義社會的按勞分配時,馬克思說:“生產(chǎn)者的權利是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nèi)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要當作尺度來用,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nèi)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04-305頁)
從這些論述不難看出,馬克思講的正義都與對勞動產(chǎn)品的分配相關。那他講的與分配相關的“正義”其含義又是什么?這是一個不僅從這些論述,而且從馬克思其他相關論述都無法找到確切答案的問題,因為盡管他多次講到與分配相關的“正義”,但從沒給它下過一個定義,也沒對它做出專門的說明。因此,我們可以推斷,他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可能是沿襲了當時人們的一般用法,即也用正義指稱“給每個人以其應得”。
盡管在日常用語中,與分配相關的“正義”意指的是“給每個人以其應得”,但因為對于“每個人應得什么”人們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人們持有的正義觀念,即什么樣的分配是正義的,什么樣的分配是不正義的,往往也是各不相同的。那馬克思持有的與分配相關的正義觀念——“給每個人以其應得”意指的又是什么?在筆者看來,這也是一個從馬克思相關論述難以直接找到明確答案的問題,因為他持有的正義觀念,只隱含在他對資本主義剝削的譴責和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批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