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理精細化重塑鄉(xiāng)村政治生態(tài)
我國涉農腐敗現象折射了我國在現代國家構建中的缺陷,最典型地暴露了社會治理結構的滯后和社會治理的粗放。粗放的社會治理難以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治理涉農腐敗問題,需要在加強民主政治建設中,以社會治理精細化的理念和方式代替以往粗放式和經驗化的社會管理思維和方式。
社會治理精細化要以黨章和憲法為總依據,加強一系列具體的制度體系建設,以預防涉農腐敗。一個國家要想使公民享受到執(zhí)政黨提出的為民服務宗旨和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就必須建設能夠落實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并依法、公開、公正地執(zhí)行制度。賦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落實執(zhí)政黨為人民服務宗旨的最主要實現形式。在國家制度建設中,關鍵是要圍繞兩條主線展開,一條主線是緊緊圍繞“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加強規(guī)范、制約和監(jiān)督公共權力方面的制度建設;另一條主線是緊緊圍繞“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和自由幸福”,加強規(guī)范、維護和實現公民權利方面的制度建設。
最近,中央頒布實施了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明確規(guī)定了執(zhí)政黨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處分、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等具體內容,這是執(zhí)政黨從嚴約束黨組織和黨員的重要制度建設成果。在國家層面,還應當對腐敗專項立法,將涉農腐敗行為納入國家法律框架之中,依法懲治涉農腐敗。在執(zhí)政黨和國家層面,要同步加強約束權力、保障權利的制度體系建設,扎緊權力的籠子,規(guī)范權力的運行,劃定權力的邊界,同時拓展權利的空間,暢通權利的行使,維護權利的尊嚴。
遵守制度、執(zhí)行制度、按制度辦事,是社會治理精細化的內在要求
在涉農腐敗案件中,有很多情況并不是缺乏相關黨紀和國法的規(guī)定,而是黨紀國法沒有得到真正的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紀執(zhí)法上存在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普遍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實,只是寫在紙上、貼在墻上、鎖在抽屜里,制度就會成為稻草人、紙老虎。要強化制度執(zhí)行,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出臺一個就執(zhí)行落實好一個”。一些涉農腐敗現象之所以沒有得到應有的查處,有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級部門和領導帶頭腐敗,比下級的腐敗有過之而無不及;有的是相互勾結,官官相護,形成腐敗利益共同體,串成一根腐敗繩子上的螞蚱;有的是貪臟枉法,選擇性執(zhí)法,顛倒是非、愚弄百姓。古人語:“廢一善則眾善衰,賞一惡則眾惡歸。善者得其佑,惡者受其誅,則國安而眾善。”如果國家對腐敗分子不予懲處,反將良善之人關入監(jiān)牢,就不是懲惡揚善,而是懲善揚惡,那么社會風氣的敗壞將一泄千里。政治生態(tài)如同自然生態(tài)一樣,一旦受到嚴重污染破壞,必將禍害久遠,非一時之功所能奏效。
讓農民群眾參與到監(jiān)督涉農腐敗案件中來,是推動社會治理精細化的強大動力
涉農腐敗是發(fā)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的腐敗,對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損害最大。農民群眾對涉農腐敗現象感觸最深,對涉農腐敗也最痛恨。根治涉農腐敗,必須發(fā)揮農民的積極性、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保障農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形成農民群眾監(jiān)督腐敗、檢舉腐敗、參與治理腐敗的良好制度環(huán)境。
首先,要處理好權力組織、資本組織與農民組織的關系。現代社會是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而中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卻相當低下。缺乏組織的農民,無法與強勢的政府和強勢的市場進行公平、對等的博弈,甚至不能與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平等的博弈。要允許和規(guī)范農民在法律的框架內建立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自身正當利益的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在這方面東亞綜合性農協的基本經驗值得借鑒。其次,要處理好官治與自治的關系,提高和保障農民群眾對社區(qū)公共事務的自治權利和自治能力。重新劃分官治與自治的邊界,明確官治與自治的職責,推行農村政經分開、政社分開,強化村莊自治功能,保障和實現農民群眾在社區(qū)公共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再次,要處理好經濟建設與社會建設、政治建設的關系。雖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但上層建筑也反作用于經濟基礎。過去,我們把主要精力用在經濟建設上,而對社會建設、政治建設明顯重視不夠,造成農村整個社會結構的失衡。在一個社會結構嚴重失衡的社會里,不可能有善治。推進鄉(xiāng)村治理精細化,必須把農村的社會建設、政治建設提上更加重要的日程。要在法治的軌道上,全面深化農村社會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一點一滴地加強社會建設和政治建設,鼓勵發(fā)展多元社會組織,重新激發(fā)社會活力,調動農民群眾伸張正義、反對腐敗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本文作者為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