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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維引領改革前行

改革為法治發(fā)展注入了動力、指引了路徑,法治又為改革提供了依據和制度保障。實踐當中,改革的任務常常就是法治的任務,改革的難點通常也是法治的難點。

改革與法治在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都將是中國社會的常態(tài)主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歷史時期,改革的全面深化需要法治建設的全面推進。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必然伴隨著法治中國建設的深入進行。改革為法治發(fā)展注入了動力、指引了路徑,法治又為改革提供了依據和制度保障。實踐當中,改革的任務常常就是法治的任務,改革的難點通常也是法治的難點。

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

改革,本意是“改變”“打破”和“革除”,指的是改革和突破舊制度和舊事物,最大限度解放人們的思想和生產力。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和十三大報告的提法,改革就是要“改變同生產力發(fā)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改革的特點是“變”,是對既有制度和現實狀態(tài)的一種“改變”。就此,有人說,改革就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一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相形之下,法治是要對一種穩(wěn)定、成熟的社會關系進行規(guī)范化、確定性、權威性和可預期的調整。換言之,法治的特點是“定”,是要把某種社會關系用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顯然,法治與改革之間必然存在“定”與“變”的矛盾。

正因為此,一些領導干部認為改革與法治二者是對立的、互相排斥的,要改革創(chuàng)新、跨越發(fā)展就不能講法治。還有人鼓吹“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讓”,要“超常規(guī)”發(fā)展就要突破法治。這種認識誤區(qū)常常使得一些人打著改革創(chuàng)新的旗號,理直氣壯地繞開法治、背離法治。其實,這是對改革與法治關系的一種片面理解。法治之于改革,不僅是規(guī)范和控制,而且也有積極的引領和保障。從法理上說,改革與法治是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改革是法治的先導,法治是改革的重要條件。沒有健全的法治,改革將缺乏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秩序,改革的經驗和成果也難以得到鞏固和確認。改革的實踐還有可能陷入胡作非為、“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tài)。反之,如果沒有改革,法治的發(fā)展也會缺乏所必需的經驗、現實基礎以及可預見的方向,因而也就失去了進步的必要性和動力。

從“政策推動”到“法律引領”

從改革開放這個當代中國最大的國情出發(fā),通過大規(guī)模的國家立法引領和推動各項改革,通過不斷促進嚴格執(zhí)法和公正司法保障改革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以法治建設來引領和保障各項改革事業(yè),是當代中國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一項主導原則和重要策略,也是我國30多年來改革開放實踐和法治工作的經驗總結。可以說,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經濟與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重大轉折,也相應是法治建設的轉折點: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的提出與起步,意味著以大規(guī)模立法為先導的法制的恢復與重建的開始;改革開放的有序推進,帶動形成了“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法治工作格局;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我國前所未有的經濟立法高潮;政治體制改革,推動了依法治國基本治國方略的確立。一言以蔽之,改革持之以恒地推動著我國法治的進步。我們的法治發(fā)展?jié)B透著一種強烈的改革精神。

當然,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長期以來,我國常常是以政策而非法律來推動改革的進程。很多重大的改革往往是在沒有憲法法律依據甚至是在“良性違憲”或“良性違法”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政策推動型改革在法治基礎貧乏、法律體系尚不完備的特定歷史條件下有其合理性。它能夠以政策的靈活性、見效快、針對性強等特點及時回應改革事業(yè)的各項要求。但是,毋庸置疑,政策推動型改革容易蛻變?yōu)橹饕罁I導人的個人意志來推動改革。改革的進程也主要仰仗于領導人的個人智慧及其對特定改革事項的關注程度,改革的目標實現必然也充滿了各種隨機性和不確定性。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的改革“新官不理舊賬”“人走政息”,改革缺乏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的重要原因。

現實當中,通過政策來推動改革也造成了政策與法律、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扭曲與錯位。在政策推動型改革模式之下,人們逐漸形成了重政策、輕法治的觀念,而且強化了參與改革實踐的政治精英的人治意識,造就了許多改革者“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輕視法治的機會主義。由此,也就造成了全社會的規(guī)則意識欠缺、法治意識淡薄??梢哉f,不論是改革的受益者還是被邊緣化者,不管是改革者還是被改革者,多由于自身經歷和社會經驗缺少對法律的敬畏,缺乏對法治權威的足夠尊重。

理性認識法治之于改革的貢獻與不足

時下,改革與法治都處于共同推進的過程之中。我們需要正視法治所處的當下的客觀歷史環(huán)境,理性認識法治對于改革與發(fā)展的貢獻與不足。當務之急,我們要堅決摒棄關于法治的可有可無的“虛無主義”態(tài)度,務必認識到只有在一個法治昌明的社會,才有可能做到各項改革事業(yè)的全面、有序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法治底線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導致國家解決社會糾紛正式機制的失靈或失效。社會生活將不可避免地出現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紊亂局面,社會公平正義無法實現。改革與發(fā)展也將成為癡人說夢、可望不可及。故此,在實踐中要充分重視法治之于改革與發(fā)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升法治權威,充分認識法治的主導型功能,強化法治發(fā)展的動力。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破除關于法治的不切實際、過于理想的“萬能主義”幻想。在我國社會轉型還沒有完成之時,在還沒有進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常態(tài)化之前,改革與法治之間的目標沖突與矛盾將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存在。這主要表現為:法治的保守性、確定性、規(guī)范性與改革的創(chuàng)新性、突破性、越軌性之間的矛盾;法治的統(tǒng)一性、原則性與發(fā)展的地方性、靈活性之間的矛盾;法治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與穩(wěn)定的社會控制性之間的矛盾,以及法治所內涵的社會公平正義與改革發(fā)展所要求的經濟效率優(yōu)先的價值準則之間的矛盾,等等。這就決定了,當代中國的法治與已進入現代化成熟與穩(wěn)定發(fā)展時期的西方國家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語。法治與改革的內在沖突、法治之于改革的從屬性與工具性,以及法治所調整之社會關系的不斷變動等因素,都會使得當代中國法治將不可避免地帶上各種各樣的缺陷與不足。在很多情況下,法治手段有可能會顯得無力甚至是失靈。

在現代法治視角之下,法是一種符合正義標準和客觀規(guī)律的行為規(guī)則。依法辦事,表面上看會束縛手腳,但從長遠看是成本最低、矛盾最少、最為理性平和的處理方式。脫離法治、急功近利地謀求改革與發(fā)展,盡管可能得到暫時、立竿見影的好處,但只能適應一時一地,無法長遠、難以持續(xù)。沒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如同脫軌的火車,可能“欲速則不達”,最終可能不是有助于當地的經濟發(fā)展,卻可能以改革之名破壞改革事業(yè)。故此,必須牢記,要把改革的“速度”和“力度”與民眾的可理解程度、社會秩序的可承受度結合起來,把改革的路徑和手段與法治的限度和底線結合起來。

善于運用法治思維來引領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更加要求各項改革舉措的全局性、系統(tǒng)性、長期性和協(xié)調性。在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大背景之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實現有法可依的歷史目標之后,在執(zhí)法、司法體制改革逐步推進并取得巨大成效以及民眾的法治意識普遍提升之后,我們以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的基礎更加堅固,以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來保障改革順利進行的條件也更加成熟。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偏離法治軌道大搞“短、平、快”的改革,甚至是公然進行違憲改革或違法改革,必然會遭到社會各界的詬病指責,也必然會使改革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遭受到嚴峻挑戰(zhàn)和普遍懷疑,自然也會加大改革的風險與阻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明確,改革與創(chuàng)新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同時,法治也必須服從和服務于改革的需要。

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引領改革,是構建改革與法治的良性互動關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義所在。這就要求我們做到:首先,要把握好改革進程與法治進程的同步性和互動性,將改革決策與法律的立、改、廢結合起來。對于滯后于社會發(fā)展、阻擾改革進程的陳舊之法要做到及時廢止,為改革掃清道路。對于已經被實踐驗證的成功的改革經驗與成果也要及時通過創(chuàng)制新法確定下來。其次,改革要盡量避免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直接沖突。如果確實要突破或變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應事先獲得權力機關的特別授權或專門授權,以便為改革爭取一個合法的身份和依據。再次,對于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改革行為,對于打著改革的大旗破壞法治的行為,應予以及時糾正和阻止。對于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違法改革,要通過司法途徑判決其行為無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改革、發(fā)展與法治都是中國社會前進的主題詞。其中,改革是動力,發(fā)展是目的,法治是手段。在現代法治原則之下,依法辦事是實現改革與發(fā)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當前,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就在于,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牢固樹立法律權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觀念,始終對憲法法律存敬畏之心,在工作實踐中努力以法治思維凝聚改革共識,以法治方式推動改革進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我們的改革事業(yè)。

[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法治   思維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