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實名舉報已逐步成為一種常態(tài),越來越多的舉報人實名舉報貪腐官員,并通過網(wǎng)絡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同時,相關部門也越來越多地主動予以回應,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調查進展和查處情況。在這一過程中,如何為實名舉報撐起“安全傘”,解決群眾的監(jiān)督之憂,也在考量黨和政府反腐的氣魄和決心。從國外既鼓勵實名舉報、又嚴密保護舉報人的實踐中,可以找到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立法保護。世界上多個國家都相繼出臺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guī)定,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國更是制定了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比如,美國 1982年制定的《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和 1984年制定的《證人安全改革法》,規(guī)定并設立了檢察官執(zhí)行辦公室作為保護證人的官方機構。《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還規(guī)定,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脅或將發(fā)生針對他們的報復行為,應對其加以保護,必要時可羈押威脅者。再比如,美國1988年的《舉報人保護法》、英國1998年的《公益披露法》,詳細規(guī)定舉報程序、舉報受理機關、舉報人權利、對舉報人的安全保護措施、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及近親屬的法律責任等。美國早在林肯時代就制訂了《反欺詐法》,鼓勵個人揭發(fā)檢舉政府的欺詐行為。這也被稱為“林肯法”的代表法律,給美國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美國檢舉人分享罰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實質化,是美國保護舉報人權益的一項重大舉措,它的法源來自于美國的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護法”。該法案規(guī)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fā)并決定作為原告或證人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查、起訴,則可分到罰款的25%至30%。英國證人保護立法在許多方面借鑒了美國的經(jīng)驗并有所創(chuàng)新,最有特色的當屬充滿人文關懷的證人服務制度。人在神經(jīng)緊張的情況下往往會情緒波動,思維混亂,證人服務制度主要是幫助證人調節(jié)在法庭上的心理與情緒。
專門機構保護。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不僅制定了保護舉報人或證人的法律,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舉報人或證人保護機構,對包括舉報人在內(nèi)的證人予以“特殊保護”。如英國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證人保護法》,英國的文官委員辦公室、加拿大的公共服務廉政專員和公務員舉報保護特別法庭都屬于此類機構。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由于其執(zhí)行辦公室叫做馬歇爾辦公室,因而被稱為“馬歇爾項目”,美國馬歇爾辦公室專門執(zhí)行舉報人或證人保護任務,為被保護人提供工作機會、合理住房、平均6萬美元的經(jīng)濟資助、變更后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資料、心理醫(yī)生和社會服務等,并在項目執(zhí)行中提供保護,特別是在預審程序和出庭程序中,必須 24小時貼身保護。對于這個證人保護計劃,一位美國法官曾深有感觸地評價道:“沒有它,很多證人在審判結束后就會永遠地消失。”
安全保護。保護公民舉報權是國家的責任,建立一套完整的舉報人合法權益及人身安全保護體系十分必要,而且必需。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聯(lián)邦和各州實行“證人保護計劃”,迄今已有超過7500名證人和9500多個家庭成員受到保護,聯(lián)邦政府為此耗資4億多美元。在美國,威脅或侵害舉報人或證人的處罰非常嚴厲,如果在庭審中“威脅證人”,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獲刑20年以上。倘若事后報復,則可能被判終身監(jiān)禁,甚至死刑。在英國,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可以通過設置屏障或其他遮蔽方式使證人與被告人不能相互看見,但必須保證法官、陪審團、律師和其他幫助證人的翻譯人等人可以看到證人。德國為舉報人或證人提供全方位的人身安全保護,證人在被詢問時可以拒絕透露諸如住在哪里,在哪里工作等相關的身份信息;可以要求用屏風或者面具等遮擋自己,或者坐在由單向玻璃制成的作證室,里面的證人可以看見外面,而外面看不見里面的證人;在確信證人受到威脅時,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師以及第三人在場的法庭上作證;此外,證人可以要求在法庭外審理,利用高科技采取視頻、音頻傳送,包括變聲、變像處理等特殊方法作證,以此對證人人身安全予以保護。
信息保護。倡導實名舉報不僅要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guī)則,而且要強化舉報受理機關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責任。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規(guī)定不得披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導致舉報人暴露的事項。比如,1972年美國“水門事件”中的關鍵線人“深喉”,由于保密措施嚴密,三十余年都無人知曉其真實身份,直到2005年5月31日,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前副局長費爾特臨終前才承認自己就是“深喉”。
救濟保護。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證人在履行舉報或作證義務后可以得到專門的救濟,甚至合理“消失”。在英國,舉報人因舉報被解雇后有權要求雇主補償工資和其他損失,像英國的被害人援助組織,經(jīng)常派出志愿者為證人提供服務,包括與證人促膝談心,安慰他們,幫助他們解除疑慮,安排證人提前到法庭熟悉環(huán)境,給證人講解庭審程序,使他們了解可能面臨的壓力與挑戰(zhàn),應對對方“不大厚道”的詢問,陪同證人進入法庭,避免證人產(chǎn)生孤立無援的感覺。在美國,一旦舉報人經(jīng)申請并被批準進入“保護程序”,將在位于華盛頓特區(qū)的“安全和適應中心”接受訓練,這個中心既高度安全又非常秘密,根本沒有地址標識,不僅可以對包括舉報人在內(nèi)的證人實施秘密有效的保護,還將其保護范圍擴大到家屬,每個受保護的證人或舉報人平均可帶上2~5位家庭成員,且都置于保護之下。此外,美國規(guī)定必須將舉報人恢復原職或征得舉報人同意后調到同等條件的工作崗位。
如何對舉報人實施有效的保護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舉報人保護制度,特別是從法律層面加以保護,以消除公眾害怕報復的心理,勇敢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